索引号 | 2969675/2022-8834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鄞民罚决字〔2022〕第1号) |
发布日期: 2022-01-13 09:26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
当事人: 欢乐嘉苑业主委员会,地址: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号; 法人代表(负责人):鲍**。 2020年11月3日,接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线索移送,位于鄞州区百梁北路272号的欢乐嘉苑小区东门和西门主要出入口门头设置了“欢乐海岸”、“OCT HARBOUR”、“社区”地名标志,该地名标志与经审批核准的标准地名“欢乐嘉苑”不一致,导致出现地名混淆的情况。本机关审查了移送材料,并进行了现场勘验,询问了物业相关负责人,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调查。2020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鄞民罚决字〔2020〕第1号)。2021年10月15日,本机关作出了《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鄞民撤销〔2021〕第1号)。 经查,欢乐嘉苑业主委员会在鄞州区百梁北路272号的小区欢乐嘉苑东门和西门主要出入口门头擅自设置“欢乐海岸”、“OCT HARBOUR”、“社区”地名标志,该地名标志与经审批核准的标准地名“欢乐嘉苑”不一致, 存在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经本机关(鄞民责改通字〔2021〕第23号)通知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关于“欢乐嘉苑”地名命名的批复》(鄞民〔2015〕84号); 2.2020年10月12日编号NBDH20201260251、NBDH20201253494、NBDH20201256035信访件,2020年10月23日编号NBDH20201326018信访件,2020年10月26日编号LD20200193684705信访件; 3.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5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物业相关负责人、田**、严*、鲍**、熊**等人的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5.2020年10月4日业委会会议纪要; 6.2020年12月16日欢乐嘉苑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陈述、申辩告鄞知书(鄞民告字〔2020〕第1号)>的陈述、申辩书》; 7.欢乐嘉苑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 8.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4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9.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2020年12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陈述、申辩告知书》(鄞民告字〔2020〕第1号),告知拟做出的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鄞民责改通字〔2021〕第23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前限期改正。 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鄞州区百梁北路272号的欢乐嘉苑小区的东门和西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 2021年1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鄞民罚先告字〔2021〕第2号),告知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欢乐嘉苑业主委员会罚款伍佰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账号:39402001010046144。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2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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