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违约后不负责,总公司该不该负责?

发布日期:2021-09-06 14: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11月,准备结婚的郑先生在宁波芭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签定婚礼服务合同,服务内容包括婚礼会场搭建和“四大金刚”服务(摄影+摄像+化妆+主持),并爽快地支付了15000元定金(总价40000元左右),希望能够举办一场圆满的婚礼。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完全打乱了原先的计划,郑先生被迫推迟婚礼。直到今年5月,郑先生让宁海分公司提供服务的时候,却意外发现在他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服务方擅自把他原先定好的婚礼会场搭建效果图给了别人使用。郑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气愤,要求该公司退还定金,但却被告知由于原先的相关负责人已辞职,无法退还定金。在百般无奈下,郑先生只好找到总公司(宁波芭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表达自己的诉求,然而依然未能退回定金。郑先生最终向鄞州区消保委宁东消保分会求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后开展调查,并了解到:由于最初郑先生的合同并非在总公司签订,所以总公司在一开始时不愿意承担该合同相关责任;郑先生则表示自己合同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在分公司不负责的情况下,总公司应当负相关责任。

  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理清事情原委,明确责任,并及时告知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经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耐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总公司同意给郑先生重新安排婚礼服务“四大金刚”方案,不再提供婚礼会场搭建服务,也不再收取定金外的其他费用;同时郑先生因婚礼在即,且已找好了其他婚礼会场搭建服务,对此方案表示认可。

  对此,消保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分公司违约后不负责的情况下,总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广大消费者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