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鄞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卫发〔2021〕56号) |
发布日期: 2021-09-0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其他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鄞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8月4日 鄞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 5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鄞政发〔2021〕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标点符号)缺少成对。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按照上级规定,对于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的服务项目,结合工作实际,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实施主体、预算安排、资金用途和服务模式等保持不变。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依据辖区常住服务人口数、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补助,2021年补助标准为每常住服务人口70元,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做调整。补助资金由上级(市级及以上)、区和镇(街道)财政分别安排,除上级补助20%外,剩余部分资金由区、镇(街道)分比例进行补助,具体执行《关于确定新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鄞政发〔2021〕21号)规定,其中:实行部门预算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街道属地基层医疗机构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实行一级财政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镇(街道)属地基层医疗机构由区财政补助60%,镇(街道)财政补助40%。今后,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管理模式,区卫健全日常根据各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按季度进行预拨,通过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形式直接拨付各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拨付预算金额的50%以上,12月份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结算金额。 第六条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管理,按季做好资金支出进度分析,原则上日常资金执行率应保持在90%以上。 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项目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但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要确保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服务对象享受政策规定的减免服务。 第八条 区卫健全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补助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适当挂钩。 第九条 补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鄞州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鄞卫发〔2017〕12号)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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