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峨路(蝶缘路-宁南南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1〕34号) |
发布日期: 2021-09-0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因金峨路(蝶缘路-宁南南路)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西起宁南南路,东至蝶缘路(以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非住宅3户,建筑面积约1304.63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金峨路(蝶缘路-宁南南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附件
金峨路(蝶缘路-宁南南路)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金峨路(蝶缘路-宁南南路)项目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金峨路(蝶缘路-宁南南路)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西起宁南南路,东至蝶缘路(以红线图为准)。具体名称为:戴文土、鄞县通达电器部件厂、鄞县陈婆渡机械配件厂。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非住宅3户,涉及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304.63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 四、征收补偿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补偿方案 (一)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中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补偿。 3.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该项目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效益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 5.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地点 本项目产权调换采用土地调换方式,调换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联胜盐场地块,系工业用地。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和安置用地,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被征收范围内地上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2.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中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该项目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效益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 七、奖励办法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八、费用结算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的,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向其发放签约搬迁奖励费。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作未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自行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十、签约、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拆迁办公室 十二、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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