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做好2021年鄞州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8 09: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办公室:

根据《鄞州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暂行)》(鄞流动人口办〔2017〕 3号)精神,结合省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和我区实际区情,对做好2021年我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标管理

鄞州区2021年度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70户。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商定。

二、落户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2.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无刑事犯罪记录;

5.积分落户最低分值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

三、积分落户量化积分申请时间

2021年10月1日—10月31日(法定工作日)。

四、积分落户办理程序

遵照《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暂行)的通知》(鄞流动人口办〔2017〕3号)执行,各镇(街道)积分申请受理窗口地址和咨询电话部分有变更(详见附件1),全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不再进行镇(街道)指导性指标分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中“违法生育”扣分指标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4号文件要求,取消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指标体系中“违法生育”扣分项目。2021年12月底前,区流动人口办公布拟落户名单。其中关于户口迁移,由区流动人口办将最终拟落户名单移交给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申请人可在2022年3月底前,携落户资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居住地派出所窗口办理落户手续(详见附件2),逾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视为放弃落户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镇(街道)要按照专属窗口、专属人员、专属设备、专属软件、专属物件(印章、申评表)要求,开展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的申请受理工作。窗口工作人员要通过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为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镇(街道)流动人口办要加强对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水平。

(二)规范申评流程。各镇(街道)窗口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认真核对原件,确保人证一致。原则上各镇(街道)窗口工作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档案上传至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系统并流转至有关审核评分单位。 

(三)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各镇(街道)要及时发布积分落户申评公告。通过张贴和分发《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指南》等多种形式,做好《鄞州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暂行)》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知晓率。窗口工作人员要对前来咨询的流动人口做好政策解读,并指导流动人口运用“e乡鄞州”APP进行量化积分模拟自评及其他应用功能,及时了解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动态。

 

附件:1.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窗口地址及电话

2.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及派出所窗口受理地址及电话

3.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


鄞流动人口办〔2021〕5号.doc

 

 鄞州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