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依据和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等精神,加强对全区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二十八)要求:“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3.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修订)关于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等相关条款规定。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九个部分,分别是加强党组织建设、规范法人治理、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招生行为、规范收费行为、规范财务运行、规范教师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办学监督。
第一部分是加强党组织建设,推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党建引领和党建保障工作。
第二部分是规范法人治理,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校园管理和民主管理及办学监督工作。
第三部分是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行为,规范课程设置,规范教学管理,规范保教活动。
第四部分是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行为,规范招生规模,规范招生方式。
第五部分是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方式,规范收费时限。
第六部分是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运行,规范账户核算、制度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七部分是规范教师管理,规范教师招录、教师考核、教师培训等工作。
第八部分是落实安全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保障,加强安全教育。
第九部分是加强办学监督,进一步强化年度检查、督导检查、违规整治等。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鄞州区教育局
解读人:施盛杰,联系方式:8929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