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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最低收入家庭物业综合服务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甬鄞建〔2021〕62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更好地确保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政策的连续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建立公开透明的补助资金管理运作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安排。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最低收入家庭。上述三个证件如有变更或替换的,可参照执行。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2.房屋产权人为持证人本人或配偶。产权人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准。

3.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和申请补助房屋坐落均为鄞州区。

4.持证人申请补助的房屋应为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积不大于140平方米(不含)。

(二)补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每人每户不超过2500元/年的标准实施补助。

2.每个持证人仅限补助一套鄞州区内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含税),不包含日常维修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3.按当年度(1月-12月)实际发生金额实施补助。跨年度或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实施补助。

第四条  申请程序

实行先交后补。具体程序如下:

(一)递交申请。申请人于每年12月凭有效期限内的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当年度(1月-12月)物业综合服务费发票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审核汇总。镇(街道)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填报汇总名单并盖章后(详见附件)报区住建局。镇(街道)应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留存归档。

(三)联合复核。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汇总名单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发放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经向社会公示7天,区住建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资金的文件,各镇(街道)收到文件后,将资金转拨给相关个人。

第六条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区住建局负责提出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实施业务指导和资金拨付等,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和审核监督、依法依规下达资金。

2.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所称鄞州区不包括东钱湖镇和高新区。如遇政策调整,相关政策兑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具体由区住建局与区财政局协商确定。

2.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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