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二手车经营者的劝谕书

发布日期:2021-08-23 15: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二手车经营者: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鄞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的规定,郑重劝谕全区二手车经营者,真诚面对和回应消费者诉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二手车经纪不得以只从事二手车经纪为由抗辩,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之规定明确了二手车经纪(俗称中介)属于二手车经营者;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之第三项“(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的规定,明确了二手车经纪的经营范围。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经销者的义务: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第三款“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规定中的经营者却是二手车经营者的泛指,当然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者。

  因此,二手车经纪在从事中介服务中没有告知真实车况,如以车主没有告知真实车况为由抗辩,二手车经纪涉嫌构成“应知而不知”的欺诈行为,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责任。

  二、厘清经销、经纪、车贷间的关系,做到讲清、签明、款清。

  正告二手车经营者,禁止混淆车主、中介与车贷经纪间的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交易事项、款项,并做到合同约定清楚,依法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特别对车辆的维修、故障等必须在合同中如实、详细载明,不得虚构车主等方式隐瞒真实车况。涉及二手车交易贷款时,应明确贷款经纪人、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应与中介费用等在合同中列明,禁止重复收费与不明收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三 、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树口碑”诚信经营倡议活动。

  平台、协会及广大二手车经营者要及时整改一切违背“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务,努力争取宁波二手车口碑向好。一是自觉学习二手车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学法、懂法、守法经营者;二是规范二手车信息发布机制,加大信息审核力度,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三是加强大数据运用,及时遏制发布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信息等违法失信行为;四是健全售后服务机制,加快制定退定金规则,规范平台、协会内部奖惩与退出等自律机制,从源头减少消费投诉,提升售后服务水平。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鄞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