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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索引号 002969771/2021-7650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7-07 15:36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2020)40号
案由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鄞审依申请〔20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于2020年12月30日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 某公司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落款日期 2021-07-07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鄞审依申请〔20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于2020年12月30日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同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鄞审依申请〔20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后,就申请事项电话联系申请人了解情况。随后,结合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查找,以相关关键字进行全面检索,均未发现申请人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请求后,依法履行了调查检索义务,经检索后发现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等任何材料。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鄞审依申请〔20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本机关查明:2020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该申请后,经检索,于同年12月21日作出鄞审依申请〔20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情况、鄞审依申请〔20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及邮寄情况,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档案检索情况说明、检索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鄞审依申请〔20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及邮寄情况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审查、答复等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经对其档案系统进行查询和人工检索,未发现涉及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记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鄞审依申请〔20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鄞审依申请〔202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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