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2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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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保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公立(含参照公立)医院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价格调整为5300元/次。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单列计算,按上述价格和相关规定,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0%。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可用参保人员历年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并纳入困难群体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费用累计。
(三)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在审核后按上述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甬医保发〔2021〕23号附件 浙医保发〔2021〕3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