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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收费目录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7-21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信息来源: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
森林植被恢复费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
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5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0元/平方米;宣林地,5元/平方米。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
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浙财综[2016]16号
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1、根据浙政发[2008] 39号规定,自6月11日起,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
2、根据浙政办发[2014] 25号规定,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耕地开垦费按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收费标准的四倍收取。
3、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土地闲置费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的标准;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闲置土地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国土资源部5号令、国发[2008]3号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垦量等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1993]第33号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0国务院第15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甬政发[1996]4号、浙土资办[2013] 114号、浙政办发[2016] 68号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80元/件;非住宅(如:商业、办公、工交仓储等):550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文件、浙价服[2009]192号、浙价费[2008]250号、浙价办[2012]249号、浙价费[2013]233号、浙价费 [2018]145号、财税[2019]45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无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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