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宁波市鄞州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金办〔2021〕7号) |
发布日期: 2021-06-0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宁波市鄞州区各融资担保公司: 现将《2020年度宁波市鄞州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 2020年度宁波市鄞州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鄞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鄞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三条补助对象为在鄞州区注册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接受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有档案资料),并经年检合格的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条件 1、需为我区中小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2、年均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担保、典当担保等)。 第五条补助标准 1、对我区上年度销售额在4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当年有效日均担保额2%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我区上年销售在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当年有效日均担保额3%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鄞州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助资金申请表; 2、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贷凭证、担保业务收费收据、担保业务统计台账、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等; 3、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担保机构2020年12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对各担保机构进行核实,确定补偿资金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第八条拨付途径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相关专项资金拨付到各金融机构帐户。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资金补助的相关要求 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3、补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年度预算有调整,则按同比例增减。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办法涉及表述金额以上的包含本数,金额以下的不含本数。 补助资金总额超出预算的,按各公司计算金额占比分配。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以2020年度为准,具体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鄞州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鄞州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计算表(销售2000万元以上企业) 3、鄞州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计算表(销售2000万元及以下企业)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