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姜山晨海足浴店监督检查结果(甬鄞卫公罚〔2021〕3078号) | ||
发布时间: 2021-06-22 11:32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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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卫公罚〔2021〕307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市鄞州姜山晨海足浴店 执法部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06-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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