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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51490/2021-77317
组配分类 涉农补贴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0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规范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申请指南】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02 10:56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鄞农发〔2021〕68号

有关镇农办: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鄞州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原有《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鄞农发[2020]96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 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 第4 号)以及《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农发[2019]235号),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区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初步验收,做好绩效自评。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负责项目自验。

  第六条  农田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资金使用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并与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衔接,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第八条  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农田建设,分担比例不低于20%。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与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检测费、预决算审核审计费、项目管理费、耕地质量测定以及测绘费等。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指勘测、设计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浮所产生的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建设主体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全面完工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等。

  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亩。

  第十四条  在连片实施范围内已进行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但仍有部分田块没有建设的,对此类尚未建设的田块允许按“填平补齐”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允许对2010年(含)以前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区进行提质更新,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直接建成高标准农田,具体项目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局申报次年农田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材料。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于12月底之前向市局申报次年度的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及本地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区农业农村局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设定为水利叁级及以上,监理单位资质设定为水利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资质设定为水利或土地规划设计资质,具体可根据建设内容作相应资质调整。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预算、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鄞州区入围名单中确定。招标文书按规范文本制作,工程预算内容严格按照设计文本中的工程内容编制,造价采用固定单价、可调总价方式。招标文件公示前应向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完善区、镇、村三级管理体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项目所在村须派本村责任心强的村民协助建设单位监督工程建设,并为供电供水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调整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应委托工程检测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经检测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方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复检。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汇总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进度,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及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验收资料,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村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等。竣工验收资料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竣工资料、设计单位竣工资料、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监理单位竣工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初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对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根据省厅下发《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高标准农田标识标牌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3号)文件要求,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根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规定:

  (一)工程质量检测费、监理费等相关费用在区级验收后拨付,设计费、招投标费可在项目开工后予以拨付;

  (二)土建工程费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条款应约定:项目开工后预拨合同价的35%,不得超过该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至合同价的50%;区级验收通过后,拨付至工程审计价的80%;市级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全额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运行一年,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退还工程质保金的申请。项目建设单位须组织项目所在村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则按合同约定退还;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处理,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村确认合格后退还。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镇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尤其是通过中央直达资金系统资金直拨实施单位的建设项目,加强项目跟踪,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区农业农村局对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使用。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全区当年度的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试行细则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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