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鄞州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鄞科〔2021〕15号) |
发布日期: 2021-06-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1日
鄞州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 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鄞州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建设,规范使用各级综合体建设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鄞州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方案》(鄞创新办〔2018〕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鄞州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建设发展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为上级财政补助给我区的综合体建设资金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创建与评价
第五条 区级综合体的创建条件: (一)积极引导区内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拥有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的平台型机构创建区级综合体; (二)所在产业产值规模达到市级要求,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能为产业集群培育提供全链条、综合性创新服务; (三)综合体建设前期投入、服务空间、仪器设备总价等条件已达到市级要求的80%以上,服务工作人员5名以上。 第六条 综合体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综合体可申请区级培育,按照市级范本提交申报书及建设方案;已达到市级要求的综合体可直接申报市级,未立项的列入区级培育。 第七条 综合体评审。评审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与每年市级申报同时进行,按照市级综合体材料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用专家评审、实地评估、部门联审等方式,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综合体认定。按照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区域产业重点推进等情况后提出拟认定名单,结合市级评审结果,正式发文年度区级创建名单。 第九条 原则上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危化物处置不力等事件的产业集群不支持建设综合体。 第十条 区级综合体管理考核原则上参照宁波市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执行,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申报、中期考核和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资金审批。列入省、市级创建的综合体,由上级政府下达的创建补助资金、通过中期绩效评估和验收的补助资金,经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将补助资金分配到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经费用于补助区级及以上综合体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行业峰会、省级以上年会、专家鄞州行活动等。补助采取申报制,每年由区科技局负责征集各综合体大型活动计划,原则上活动参加人数应在200人以上,具备详细完整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由科技局负责确认年度活动补助名单,每项活动按区、省市、国家三级分别不超过20%、30%和40%的比例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专项资金管理,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根据建设具体目标任务,提出全区综合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综合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和使用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及时准确提供综合体建设相关数据和资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应用于区内综合体建设事项,可用于综合体建设工作推进、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基础设施装修、维修(护)、租赁),平台发展运营,研发设备购置、科技资源购置,服务咨询、创新资源集聚、会议差旅等经费支出(具体使用范围详见附件一)。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与综合体建设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等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管理,各综合体每年取得的政府资金补助应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到区科技局。审计报告内容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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