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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征迁地块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42号)
发布日期: 2021-06-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房屋征迁地块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房屋征迁地块管理工作力度,区政府经研究,对《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征迁地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征迁地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鄞州区征迁地块管理,明确管理范围和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保持征迁地块环境整洁、管理有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东钱湖镇与聚贤街道、梅墟街道、新明街道除外),对涉及房屋征收(拆迁)活动地块及其周边环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征迁地块管理,包括完成净地移交前的拆迁现场管理和交付后至供地(或建设)前的待开发地块管理。

对不属于征迁地块的存量建设用地、市储备委托管理的地块、批而未供的地块、收回国有的空置地块、边角地等的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全区征迁地块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征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征迁地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第四条  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征迁地块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列入全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  拆迁现场管理

第五条  在征迁范围内实施房屋腾空、建筑拆除、场地平整等净地作业活动的拆迁现场实行征迁实施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征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工地安全管理、围挡整治提升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发包拆除工程,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及时提醒并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保证拆除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措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协助施工企业做好施工方案论证等事项,遇有重大项目、专业性强、施工难度较大的拆除工程,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落实施工监理单位。

第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现场(一般不小于一个规划区块)可以设置简易围挡,待征迁地块四周清理出足够空间后,应当参照《宁波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的要求建设围挡。现有围挡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参照《宁波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进行改造提升。

征迁地块的围挡建设应遵循“安全、实用、整洁、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外观造型、整饰风格应与周边环境、区域文化特色相协调。围挡宣传画面应当体现新时代特征,内容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为主题,彰显宁波开放、创新、绿色、滨海的城市特色,不得设置商业内容。

第八条  拆除旧房,组织施工和场地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做好地块内的情况排查工作,尤其应事先摸清拆迁现场内水、电、煤气管线以及化粪池、沼气池等隐蔽设施的情况,制订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环卫设施拆除前应预先到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备案。

(二)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做好警示标志和围挡防护措施,警示标志和公告牌要醒目,围挡一定要严密,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三)文明作业,防止扬尘污染,建筑瓦砾及时清运,拆迁现场严禁长时间大量堆放旧料,临时小量存放也应做到堆码整齐有序。

(四)落实拆迁现场值班和巡查制度,在作业期间拆迁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场地封闭后也应当指派专人看管或者巡查,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征迁地块的巡查频次。

(五)对于征迁地块内未能按时签约搬迁的滞留户,应当时时关注和掌握其思想动态,加强安抚工作,避免激化矛盾。

第九条  征迁地块的净地作业和管理费用计入征迁成本。在征迁范围内实施建筑拆除、垃圾清运、场地平整、围挡、墙体美化、防尘措施、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按照工程的发包价款或者预算金额列支。

第三章  征迁地块移交

第十条  征迁地块的净地交付标准如下:

(一)征地及房屋拆除工作全部完成,土地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土地及房屋原权属证件均收回并注销;

(二)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做好地块四周的围挡防护工作,通道上安装可供机动车辆进出大门;

(三)地块内的与房屋拆迁有关水、电、气、通信管线等市政设施,移交属地政府或者其物权所有人负责清理,但其中的地面民用管线与农用管线应由征迁实施单位在移交前先行处理完毕;

(四)地块内无建(构)筑物(除规划保留外),完成场地平整且场地内最高处不超过道路基石高度。

第十一条  地块达到净地交付标准的,征迁实施单位应在一周内通知征迁地块业主单位办理征迁地块的移交手续,移交时,征迁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净地达标证明:

(一)征迁完成地块的内外全景照片或者录影资料;

(二)土地及房屋原权属收回、注销证明文书(房屋产权证注销受理书、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单等);

(三)水、电、气、通信管线等市政设施移交、清理证明。

征迁地块业主单位核实查验后,认为符合移交条件的,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地块交接手续,填写《征迁完成地块管理交接单》(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征迁地块业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交付地块暂不开发使用的,至供地(或建设)前待开发阶段由征迁地块业主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属地政府代管,代管单位也应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交接单与净地证明材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十二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待开发地块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待开发土地所需费用由征迁地块业主单位承担,双方应签订待开发土地管理委托书,明确各自权责及费用结算等事项。

待开发土地由属地政府受托代管期间,地块的日常管理费用,如维修围挡、墙体彩绘、防尘措施、管理、委派专人值守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公司代管所产生的费用,经第三方审计通过 后按实列支,一年一结;除上述费用外,征迁地块业主单位还应支付属地镇、街道代管地块管理工作经费,根据地块的土地面积按照每年3元/平方米的标准提取(不足12 个月的,以月计算),以征迁项目划分,每个地块的管理工作经费提取不足1万元/年的,按1万元/年提取。上述费用支出均列入供地成本,由征迁地块业主单位承担,其中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参照征迁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征迁地块业主单位暂不使用移交后的地块,委托属地政府代管的,地块的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  征迁完成地块的管理要求做到“一平、二通、三有、四无”,即地块平整,有通道、有大门,有围挡、有覆膜、有人值守,无新增违法建(构)筑物、无新增垃圾(渣土、泥浆、建筑和生活垃圾等)、无新增物品(杂物)堆放、地块无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征迁地块的临时使用,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后统一安排,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不影响土地供应为前提,事前应征得征迁地块业主单位同意;

(二)确保管理,情况可控,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确因场地管理需要的,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建(构)筑物其使用年限一般不超出二年,结构不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土地收回时无论租期是否期满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获取任何赔偿;

(三)土地临时出租或使用,应当定向用于公共服务、具备公益性;

(四)在地块供应前,属地镇街道应负责做好地块的清理、腾退等工作,并督促使用方将地块恢复至原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5日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征迁地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征迁完成地块管理交接单

鄞政办发〔2021〕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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