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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曙光电影院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1〕30号)
发布日期: 2021-06-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因曙光电影院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曙光路,南至姚隘路,西至曙光二村(不含),北至曙光巷,具体门牌号为曙光路65号、曙光路67号;姚隘路121号、123号、123—1号、125号、127号、129号、131号、133号、139号、141号、143号;曙光巷1号、曙光巷5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非住宅12户,总建筑面积约6432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2850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东胜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2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曙光电影院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曙光电影院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曙光电影院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曙光电影院地块项目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曙光路,南至姚隘路,西至曙光二村(不含),北至曙光巷,具体门牌号为曙光路65号、曙光路67号;姚隘路121号、123号、123—1号、125号、127号、129号、131号、133号、139号、141号、143号;曙光巷1号、曙光巷5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非住宅12户,总建筑面积约6432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28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一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甬征评专〔2017〕1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予以处理。

六、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商业用房(沿曙光路),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3月11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地面一层,一间门面,面积略,门面宽4.5米,进深12米,层高4.5米,使用年限为20年(2001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47480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沿曙光巷),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3月11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地面一层,一间门面,面积略,门面宽4米,进深12米,层高3.5米,使用年限为20年(2001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41060元/平方米。

办公用房,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3月11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五层以下,标准楼层,层高3.3米,使用年限为20年(2001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办公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9770元/平方米。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补偿。

3.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5.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新天路的东都华庭商业用房(现房)。产权调换商业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的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3月11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钢混一等结构,地面一层,一间门面,面积略,门面宽4米,进深12米,层高4.5米,使用年限为8年,综合修正系数为1.0,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441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商业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评估价值或者建筑面积相当,并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补偿。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七、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资金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八、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未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投票确定;通过投票后仍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采用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十、签约期限、协议生效条件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2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可视情况延长一定时间作为续签期,具体续签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协议生效条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东胜街道拆迁办公室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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