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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05-1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鄞州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资金信用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鄞州区人民政府授权鄞州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出资企业),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资金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开展的资金计划、资金存放、资金筹集、资金运营、资金输出等各类资金管理活动。

类金融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企业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计划、存放、筹集、运营、输出等决策和实施,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并承担相应风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按照“权责清晰、有效制衡”原则,明确内部资金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责分工。本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统一完整的资金管理体系,督促所属企业严格落实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接受出资人对企业资金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防控体系,深入开展资金风险治理。明确资金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资金计划、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监督等职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复核授权审批等制衡性措施,严禁未经授权办理资金业务,严防发生舞弊行为。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防范化解重大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资金预算作用,强化预算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良性循环。

第六条  直接出资企业中公共服务类企业和转型后尚未明确企业分类的功能类企业应以本级企业为统一合作平台,深入推进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战略协同,深化全方位业务合作。从有利于满足融资需求、优化融资成本、开展资本运作、促进主业发展、确保资金安全等角度,通过公开方式,遴选与自身实际需求相契合的3-5家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巩固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战略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企业账户包括各级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第八条  企业账户管理应突出“合规、安全、高效”,“有贷才开户,无结算销户”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堵塞资金管理漏洞。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外,直接出资企业中公共服务类企业和转型后尚未明确企业分类的功能类企业可根据决策程序和要求报批后开设竞争性存款账户,竞争性存款账户(含基本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等条件下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优先),期限不超过6年。除上述企业外区属其他国有企业(含下属企业)仍执行原国有企业公款存放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企业需定期清理账户数量,及时撤销多余或者闲置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如无明确后续业务需要,原则上应在所列事项发生3个月以内完成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结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结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第四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决策程序,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本级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制定后应及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未受明确外部条件制约,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且开展竞争性存放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竞争性存放条件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第十三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竞争性存放实施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方法等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评标过程客观公正。评分指标主要参考利率水平、对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企业贡献度、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战略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竞争性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实施方案、过程、结果等,应形成书面材料长期归档备查。资金竞争性存放结果确定后,企业应尽快与入选机构签订规范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资金(不分资金性质)存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存款利率上浮相关规定,企业可根据资金计划采用不同的存款形式,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有融资业务企业,应合理确定在各融资银行的资金存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银行提供给企业各类融资余额的10% 。

第十八条  企业的临时性注入资金,超比例存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确需调整存款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主要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项目贷款、债券融资、财政性资金等具有特殊用途,并需设专户接受监管的资金;

(二)开展承兑汇票、保函等融资业务保证金;

(三)因重大投资,大额债务兑付等提前储备的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朋好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亲朋好友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企业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时,应要求金融机构承诺不得向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等挂钩。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资金存放入选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提前收回资金,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并限制该行参与本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未遵守廉洁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未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企业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融资管理应坚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促进转型升级和防范风险相结合。优化债务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强化资产负债约束,推动系统性风险治理。建立完善境外融资风险管理,防范财务、汇率等风险,加强企业信息安全维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实际和融资用途,进行必要的融资风险评估,重大融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包括融资必要性、战略相关性、收益与安全性,用途、成本、偿还安排和流动性风险等内容,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当融资条件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机构、中介选择综合评价机制,根据融资项目类型、大小、服务费用高低和风险加强分类管理,明确相应工作流程和内控程序。按照招标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等方式,全面综合评价机构条件和特点,选择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成本低、履约能力强的机构。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战略合作金融机构。

第六章  资金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投资、资金拆借、担保(抵押)、赊销、预付、信用证、融资租赁、贸易融资和其他表内外等资金使用应逐步建立健全统一的授权和负面清单管理体系,将授权、负面清单管理作为资金使用的必要风控前置程序。原则上授权由本级企业统一组织开展,具体可结合经营特点制定不同授权政策,采用统一或分级授权等不同管理模式。不得未授权、超出授权规模或授权期限开展资金业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把握资金业务管理的关键风险特征,分类开展授权、负面清单管理和其他必要风控措施。根据项目关键风险特征,采取相匹配的风险规避、分散、对冲、对价等措施,降低项目和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展重大资金业务管理,必须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全面风险评估应包括对象情况、市场环境、项目回报、风控措施等个体风险因素,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调查和咨询;也应包括企业经营形势、自身风控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系统性风险因素。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全面风险评估,可结合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要求和实际建立自身资金业务负面清单,加强资金信用风险防控。对于不符合负面清单要求的资金业务,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清单并加强跟踪管理,妥善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规范资金收支。不得账外设账、设立“小金库”,不得资金体外循环,违规拆借资金。加强对所出资企业、项目公司资金收支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企业必须先审核支出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严格履行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现金和支付管理有关规定,企业职工薪酬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鼓励企业在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等领域使用商业票据结算支付。有价证券、票据等有价凭证管理,必须落实专人保管并登记台账,根据兑付日期、有关部门通知及时办理兑付手续。建立健全网银等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密钥密码管理,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资金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资金链安全。对于重大资金使用项目和高风险业务,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监测,并建立健全相关后评价机制,健全资金管理工作闭环。对于重大突发的资金使用风险事项,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会计系统控制,所有资金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核算。建立管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业务部门要及时将交易票据等凭证提交财务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加强资金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完善信息化流程控制机制,建立可追溯的权责体系,妥善保存资金信用过程管理记录和凭证,确保资金信用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监管和控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直接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内容,制定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体系,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年末直接出资企业要对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外部环境、开展情况、主要风险、风险治理等进行分析和研判,形成报告。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所属的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资金管理负面清单(2021年)

 

附件

 

企业资金管理负面清单(2021年)

 

1.禁止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投资项目投资,或承接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政府建设项目;

2.禁止对列入资产负债风险程度高的企业新增资金业务;

3.禁止在无“防火墙”设置的情况下,向债务负担重、营运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无持续经营能力等高风险企业配置资金资源;

4.禁止开展超过授权额度或期限的资金业务;

5.禁止开展无风险评估或无风险控制措施的新增资金业务;

6.禁止违规将产业资本资金输入金融企业,或违规开展金融、类金融和实业混业经营;

 7.禁止违规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融资或担保,或配合政府变相举债;

 8.禁止向企业本级外未出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区属企业互保等除外);

 9.禁止违规开展未落实有效保障措施的超股比企业内非贸易资金业务;禁止开展超股比的企业外非贸易资金业务;

10.禁止在未落实有效风控措施的情况下,对供应商或客户增加预付款项、增加赊销额度或延长赊销期限;

11.禁止开展无贸易实质的贸易融资;

12.禁止与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与纳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建立信用购销关系;

13.禁止直接投资风险难以分散或转移的强波动、高风险业务(套期保值除外);

14.禁止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非经营性资金支出;

15.禁止专项资金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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