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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05-1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鄞州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拍卖法》《招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鄞州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团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区政府授权鄞州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统称为“国有资产出租方”)的资产出租行为,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国有资产出租方将其拥有(或虽无权属但有实质支配权)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住宅、宾馆、招待所、场地、设施、无形资产、数据资产等,以有偿租赁的方式部分或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是资产出租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资产时,需经本单位集体决议,按有关规定到区国资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原则上应委托鄞州区国有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经发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国资经发公司负责除产权变更和转让外的一切管理事务。因情况特殊未委托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区属企业资产出租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层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委托监管企业须报经受托监管部门审批;各集团对下属企业资产出租实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出租资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盘活资产,减少资产闲置,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应妥善保管资产权属资料。对权证缺失的,及时补办;权证与现状不符的,及时更新。区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出租房产(不包括安置保障性房产)除满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外,原则上应办齐权证后公开处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能部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决策流程。资产出租方案、底价确定和调整、临时租赁、延长租期等事项均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在资产出租前应制定出租方案,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清单、出租原因、业态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方条件、租金底价与确定依据、租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招租方式等。

第九条  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和市场采价。资产首次出租,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非首次出租资产,年租金收入5万元以下的,可通过市场采价;原出租期满再招租,比原租金有合理增长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不经评估。

公开招租流标(拍)后,底价每次下浮幅度应控制在上一次底价的10%以内;总的降价幅度应控制在首次挂牌底价20%以内;仍无法成交的,需重新评估定价。

第十条  除租借给区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特殊情况(如政策性租赁、商业体招商、产业园区招商等),经区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租赁外,所有资产出租均须进行公开招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公开拍租方式。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租的,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租金金额应占60%以上权重;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招租时,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按底价和竞买人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经评估年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方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招租结果进行公示。

国有资产出租方可依法在正规网站通过网拍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二条  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资产,承租方不得转租。国有资产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国有资产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1.出租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或年租金20万元以下的,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

2.出租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或年租金20万元(含)以上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

3.出租资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或年租金50万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时间。

4.行政事业资产出租延期须报经区政府批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5年。

5.区属企业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按照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经集体研究决定,最长延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届满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资产,并完成下一轮公开招租工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因特殊情况导致新一轮招租工作未能及时完成的,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且信誉良好,出租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以不低于即时租金评估值予以租赁,临时协议连续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新一轮招租工作结束后,临时租赁终止”。

已列入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区属企业持有的资产,以及已列入拆迁计划或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临时出租的,须与承租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临时协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资产用途进行审查,打包出租房产需进行业态约定,对实际承租方实施有效把关,凡有违规经营、恶意拖欠租金等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其竞租资格。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下列经营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居民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二)在学校周边开设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

(三)违反浙委办传〔2014〕8号文件精神开设会所;

(四)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应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严格法务审查,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附件制定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履约保证金应不低于本期租金的15%。承租方原则上应一次性预缴租金;分期付款的,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分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

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国有资产出租方应在违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醒交款;对经提醒3次以上仍未交款的,应发函催讨;对逾期2个月或欠租金额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应采取起诉等法律手段,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不执行法院判决、拖欠金额巨大或拖欠时间较长的承租方不得再承租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租方应做好租金催讨记录台账。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部门预算的街道办事处)的资产出租所得应统一上交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区属企业资产出租收入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严禁擅自减免租金、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任何个人以个人名义收取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严禁以消费或福利等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承租期满时,国有资产出租方不应对原承租方装潢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予以补偿,原承租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与建筑物连体的装潢部分,国有出租方要求拆除的除外)。租赁期间遇到政策性拆迁的,按拆迁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及时登记资产信息和出租动态,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资产的日常跟踪管理和安全检查,若遇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破坏房屋结构及危及安全生产等有损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况,应及时向单位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信息采取网上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底价确定依据(如评估报告、集体决议)、公开招租资料、租赁合同等,国有产权单位应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对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方应高度重视资产出租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区属企业监事会、内审机构应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

区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国资中心等部门对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对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出资企业资产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7〕9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鄞政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合同(范本)

鄞政办发〔2021〕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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