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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16号)
发布日期: 2021-05-1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37号),依法从紧从严规范管理我区的矿产资源,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或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的,不设置采矿权。

二、不设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严格工程自用,确有多余的,统一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确保公开透明,处置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勘查设计并根据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拟定开采方案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组织专家评审,在项目动工前完成工程性采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开采的矿产品由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按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按审定的开采、使用方案实施的情形。

四、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的矿产品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和地质灾害防治、所涉项目政策处理等。

五、报批流程

(一)项目申报。开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申请。如需设置加工机组的,在申请中一并提出。

(二)区论证。区政府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会审,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项目实施。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施工全过程监管,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清除采矿设备等;严禁违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销售矿产品,严禁以矿产品抵扣工程款。

六、报批资料

(一)请示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开采位置范围、矿产类型、开采量、开采时间等)、资源处置方案、土地使用情况等;如需设置加工机组的,还要说明设置位置、机组数量、加工能力等。

(二)相关附件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第三方技术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联合踏勘意见表(见附件)等。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6号文件一致。依法审批的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地质灾害治理及用于生产、防火的林道等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开采矿产资源的经区政府审定可参照执行。

 

附件:鄞州区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事项联合踏勘意见表

鄞政办发〔2021〕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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