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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鄞政发〔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5-1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鄞州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2、3)。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作物补偿标准按规定20%进行补偿。

三、涉及本标准范围外的种植(养殖)物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四、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五、对种植(养殖)物补偿后,所有者应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置,逾期视作自行放弃,不得影响征地和建设。

六、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区政府实施细则执行,对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对拟征地块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取证、登记,村级组织应积极配合。被征地人员应主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有以下情况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法不予补偿:

(1)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养、抢建的;

(2)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密度的部分;

(3)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本通知已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鄞州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表

2.鄞州区水产养殖及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

3.鄞州区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参考表

4.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划分

5.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

6.房屋装修评估标准表

鄞政发〔2021〕8号.doc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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