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1年政府公报 > 2021年01-02期 >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5-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鄞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鄞州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鄞党办〔2019〕111号),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国资监管决策效率,推进国资监管体制由“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人民政府授权鄞州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鄞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出资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中,由区国资中心实施考核的直接出资企业,称为直属企业。直接出资企业所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托管企业统称为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报告和备案两类。报告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五条  重大事项管理按全面覆盖、分级管理的总体原则实施。直接出资企业负责本级及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的归口管理和统一申报;委托监管的直接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由受托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委托监管的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由所在直接出资企业会同受托监管部门审核、申报。

第二章  报告事项及流程

第六条  企业下列重大事项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企业改革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

(二)企业下列国有产权变动行为:

1.直接出资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2.下属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导致失去控股权的;

3.账面净值3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单项资产非正常报废核销;

4.直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评估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不包括不动产销售,下同);其他企业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

5.资产非公开转让等。

(三)直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单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其他企业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四)企业发行债券、对外担保(区属企业互相担保除外)。

(五)企业更新或购置车辆。

(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经营目标。

(七)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任免。

(十)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他企业兼任领导职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境。

(十一)企业“三定方案”,包括内设机构、职数和人员核定数。

(十二)企业特殊人才引进及薪酬方案、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应当报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下属企业涉及本条款(六)(七)(八)(九)事项,需向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报批。其他事项由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于需报告事项,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事项内容概述。

(二)企业履行重大事项决策流程的内部决议。

(三)有关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与重大事项相关的书面报告、情况说明。

(四)区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需报告的重大事项须在企业内部决策后,公文请示件形式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将核准结果抄告相关单位。第六条(一)(二)(三)事项由企业内部决策后,分管副区长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形成统一意见,经分管国资中心的副区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审议决定。第六条(一)(二)(三)中涉及5000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分管国资中心的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审议决定;第六条(一)(二)(三)中涉及1亿元以上支出事项,及其他特别重大事项需转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经济行为已有文件依据的,由分管国资中心的副区长审批。

第三章 备案事项及流程

第九条  企业下列事项需及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一)企业中层任免。

(二)企业员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对下属企业的考核办法及结果。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报告,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职工薪酬考核分配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其报告、财务快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企业内部各级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事项。

(五)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六)直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单项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营投资项目。其他企业单项500万元以下的自营投资项目。

(七)企业账面净值3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非正常报废核销。

(八)直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评估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公开转让;其他企业评估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公开转让。

(九)下属企业不失去控股权的增减资事项。

(十)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十一)区国资中心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下属企业涉及本条款(一)(二)(三)事项,向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备案;其他事项由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审核后,向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于内部决议或事发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备案程序,随附企业内部决议、决策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机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风险监测与甄别体系,通过尽职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途径广泛掌握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报告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研究讨论,并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报告或备案。如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企业重大事项内部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违反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区国资中心通过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进行外部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流程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劳动用工、公款存放等须履行报告或备案程序的其他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的集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鄞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鄞国资委〔2019〕58号)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