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院士资源集聚,规范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切实发挥院士高端智力对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区委组织部、区科协、区财政局、区人社区局联合制订了《鄞州区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协会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鄞州区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鄞州区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与管理,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团队对鄞州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推进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宁波市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协〔2020〕43号)、《宁波“院士之家·青英荟”建设管理办法》(甬科协〔2020〕42号)、《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鄞党办〔2018〕28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依托院士专家高端智力资源,为建设单位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托“院士之家·青英荟”与院士专家开展科创合作,建立院士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作为院士工作站的雏形进行培育;合作成效显著,并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升级认定为工作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院士,原则上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里“顶尖人才”类别内所包含的国内外院士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 工作站以建站单位命名,称为xxx(建设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中心亦以建设单位命名,称为xxx(建设单位名称)院士科技创新中心。 第六条 工作站(科创中心)主要工作内容: 1.院士及其团队围绕建设单位及其行业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围绕建设单位发展亟须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与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合攻关; 2.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建设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设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工作站(科创中心)的建设单位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等也可建立工作站(科创中心)。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作站(科创中心)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鄞州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或事业发展状况良好,能为院士及其团队进站(中心)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2.建设主体需与院士及其团队有实质性的项目合作。建立工作站的,需与院士签订建站协议(国内两院非外籍院士需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建立科创中心的,需与院士签订建中心协议; 3.合作方向应符合鄞州产业政策导向,能够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4.有专人联系对接工作站(科创中心)建设,配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及相应配套研发设施,有固定工作场所和稳定经费支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工作站(科创中心): (1)与院士及其团队已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 (3)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工作站(科创中心)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全年进行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工作站(科创中心)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区科协会同区委人才办初审通过后,报市科协统一受理。市科协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走访、工作调研等方式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二条 工作站(科创中心)认定名单由市科协审定,每年定期发文公布。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工作站(科创中心)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日常管理,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确保工作站(科创中心)健康运行。工作站(科创中心)每年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工作站(科创中心)实行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区科协根据上级要求,对工作站(科创中心)进行日常管理跟踪和服务,并向区委人才办、市科协提出考核参考意见。最终考核评估结果由市科协评审决定。 第十五条 认定为工作站(科创中心)满1年后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建设奖励经费;考核不合格的,暂缓发放建设奖励经费,至下一年考核合格后进行补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建设奖励资格和“工作站(科创中心)”称号。 第十六条 工作站(科创中心)验收考核合格后,每年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绩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三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科创中心)”称号。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认定为市级工作站并经验收考核合格后,根据建站院士类型分别给予不同奖励,其中由国内两院非外籍院士建立的工作站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奖励经费;国内两院外籍院士及海外院士建立的工作站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奖励经费,且同一个院士领衔建站最多不得超过2家;同一工作站每增加1名新来甬院士开展新合作项目,再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 第十八条 认定为科创中心并经验收考核合格后,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奖励经费;已经建过工作站且享受过建站奖励的院士,原则上只允许建立1家科创中心;未建过工作站的院士,领衔建科创中心最多不得超过2家;同一科创中心每增加1名新来甬院士开展新合作项目,再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两院非外籍院士建立的科创中心经培育,升级认定为工作站的,按第十七条标准给予补足。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省级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经费;省级工作站3年周期性绩效考核优秀的,根据省里有关文件精神酌情给予相应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 实行过程性激励,工作站(科创中心)验收考核合格后3年内,根据市科协考核结果,对当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绩效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科协根据上级科协审定的结果汇总上报区委人才办,并报区政府审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科协、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工业园区),再由镇(街道、工业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一般在上级考核结果公布后次年在区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作站(科创中心)的硬件建设、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给予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科技或产业支持项目: (1)建站(中心)单位与院士专家联合申报,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要求的。 (2)对产业转型升级、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价值的。 (3)涉及区内重点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工作站(科创中心)的人才政策支持力度,帮助工作站(科创中心)引进急需人才,组建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在人才评优和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工作站(科创中心)的智力集聚与创新引领作用,积极邀请院士专家参与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工作站,按照认定时政策享受相应建站奖励和3年周期性考核奖励,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给予保留工作站;不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工作站,根据与院士合作的实际情况,可转为科创中心重新进行培育(不再享受首次建设的奖励),两者均纳入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过程性激励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3年。原《关于印发<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科协〔2018〕39号)《关于印发<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你理办法>的通知》(鄞科协〔2018〕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和区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 鄞科协〔2021〕9号:关于印发《鄞州区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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