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三借”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发布日期:2021-03-19 14: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中央深改委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将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作为整个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全面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是一项系统工程,鄞州区多措并举,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是“借势”,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靠制度,鄞州区于去年印发了《采购人责任清单》,采购人责任清单是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界定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责任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共梳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32项责任,还明确了采购人应规避的19项违责风险,共依据法律法规7部。《责任清单》的出台,一方面明晰采购人法律责任和职责要求,根据采购流程梳理法定职责,从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到中标公示、质疑答复共细化采购人责任和违责风险51项,明确每一项责任的法律依据和采购人的违责风险;另一方面推动提高了行政效能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责任清单》的出台用制度规范行为,让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在制度下监督。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可以充分监督采购活动的相关过程,倒逼采购活动专业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保障能力。

  二是“借智”,健全科学采购需求管理。从法律角度上来讲,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就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权利。但在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因为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缺乏,有不少采购人对之前的项目需求参数采取“拿来主义”,或由合作过的供应商协助完成需求甚至直接代劳,容易出现采购需求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倾向性的问题,这不仅增加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概率,后期的履约及维权也会困难重重。为此,我区要求对于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通过建立采购需求的专家论证机制来把好政府采购“第一关”,实现专家身份由“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转变,将专家的作用由评标过程前移至采购需求的确定环节。对于公共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通过听证会、民意调查的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征集意见,让利益相关方通过公开有效的渠道助力采购需求论证。其他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求采购人邀请供应商代表与专家一同商议和论证项目需求,以有针对性地听取供应商的意见,因为潜在供应商在说服力、项目熟悉情况及行业前瞻性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能够掌握有效实现需求的较优手段,对需求的论证和完善可产生积极作用。在正式发布招标文件前,把专家论证意见及招标文件一同报采购办备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大大减少,实现了招标文件“零投诉”。

  三是“借力”,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但政府采购品目繁多,受采购人能力和时间的限制,履约验收工作并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为此,鄞州区将所有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委托区质量监督局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做出符合采购合同或不符合采购合同的验收结论,以此作为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质检所验收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纳入对质检所的年度预算,这项工作已成了一个常态化机制。在此基础上,我区还引入非中标供应商等社会力量对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开展和采购合同的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