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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渔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1〕202号)
发布日期: 2021-12-2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有关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渔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宁波市鄞州区渔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宁波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办法》、《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内陆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127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渔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扶持重点、节约合理、注重实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补助对象:

(一)组建渔业资源保护协管员队伍并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的镇(街道)、村(社)。

(二)受委托在甬江流域鄞州辖区、象山港、甬新河等重点水域开展违规网具等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

(三)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单位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补助范围:

(一)各镇(街道)、村(社)组织内河渔业资源保护协管队伍和日常管理、配备设施、设备(船艇)等工具、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宣传等补助。

(二)协助渔政执法及日常巡查等渔业资源保护的公务用车、船、快艇、冲锋舟燃油及维护等费用补助。

(三)协管员协助执法人员外业执法经费补助。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的奖励等工作。

(五)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与渔业资源保护执法租用船艇费用。

(六)其他与渔业资源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建立内河渔业资源保护协管队伍,并集中开展属地渔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的镇(街道)、村(社),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建立内河渔业资源保护协管队伍,并承担全区(区域性)渔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等工作的镇(街道)、村(社),每年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 受委托在甬江流域鄞州辖区、象山港、甬新河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工作经费根据相关协议支付。

第八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和补助,根据市局核定的标准确定补助额度,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抽检按实支付。

第九条 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执法,租用船艇费用按实支付。

第十条 镇(街道)、村(社)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购置内河巡查船艇等,按购置船艇款不高于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渔业资源保护协管员队伍、镇(村、社)渔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相关人员教育培训等;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购置内河巡查船艇等设施设备。由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和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协助渔政执法及日常巡查等渔业资源保护的公务用车、船、快艇、冲锋舟燃油及维护等费用按实支付;其他与渔业资源保护有关的工作根据相关协议支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鄞农发[2020]201号《宁波市鄞州区渔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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