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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工资福利和培训补贴等待遇发放的通知(鄞卫通〔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12-2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宁波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甬卫发〔2013〕141 号)等精神,我局于2016年出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工资福利和培训补贴等待遇发放的通知》(鄞卫通〔2016〕51号),因行政区域调整,为强化政策统一,现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予以规范和调整,有关通知如下。

一、固定发放部分

1、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会福利费、年休假补贴按实参照在职职工发放,由编制单位负责发放。午餐补贴只享受一边,如培训基地发放,编制单位不再发放。

2、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万元。其中2万元,每月按 1667元发放给学员,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另外1万元,每月按834元发放给学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如国家、省、市政策再有调整,按相关规定足额发放。

二、奖励性部分

1、部门奖励金: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无资格的学员,分别享受编制所在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水平的40%、30%和10%。按当年度取得执业资格的月份算起,不足1月的算1个月。如规培学员处于试用期阶段的,按编制所在单位绩效分配制度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区级单位的规培学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编制所在单位自行拟定发放方案;基层医疗机构规培学员不参与编制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三、其他

1、由于培训期间不在山区,因此不发放山区补贴。

2、脱产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发放夜班费、劳务费,确因工作需要,规培学员利用休息时间回编制所在单位加班的,单位可以按绩效分配制度执行,但需从严控制。

3、不享受编制单位结余分配奖和家庭医生签约等其他各项奖励。

4、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延长期间只发放工资、福利费、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其他补贴和奖励性部分。

四、实施日期

此通知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原《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工资福利和培训补贴等待遇发放的通知》(鄞卫通〔2016〕51号)文件不再执行,最终解释权在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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