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码标价”的那些事儿……
在商业活动中,明码标价,就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等各项指标基础上标示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是向消费者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的一种方式。作为商家,不管你是卖货的还是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是基本常识。但,总有一些商家有意或无意地栽在了“明码标价”这件事上。今年,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或群众举报,处罚了多起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插入“让我看看”动图)
案例一:今年1月17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并未按照规定摆放停车收费价格公示牌。据介绍,该物业公司于2018年9月开始在小区摆放停车收费价格公示牌,并于2019年4月开始收取停车费;2019年10月份左右公示牌被台风吹掉了,之后物业一直没有重新进行安装,处于未明码标价状态,但依然按原标准进行收费。最终执法人员对物业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立即安装停车收费价格公示牌。
案例二:今年7月30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消费者投诉,对某购物超市进行检查。据该店店长介绍,7月24日该超市组织促销活动,将一批菱角以6.20元/千克(会员价为5.98元/千克)出售,并将该价格公示在该商品处;7月25日促销活动结束,该店的销售系统自动将该商品的价格恢复至原价(16.58元/千克,会员价为15.98元/千克),但超市内未及时将原价格公示牌予以更换,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经过调解,超市向消费者进行了道歉并全额退回货款,执法人员对超市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三: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加大。今年2月9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的两款口罩没有商品标价签,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最终,执法人员没收了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以上三个案例中的商家,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标价签虽小,却不容忽视,一旦标错或虚构,不仅损害了商家自己的信誉,还会触犯法律。诚信经商,请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