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结果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90号) |
发布日期: 2021-01-1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对设立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调整,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撤销区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等277个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1);合并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工作协调小组等40个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成立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等15个新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2);对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11个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职更名(见附件3)。 此次清理调整后,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共160个(见附件4)。各议事协调机构要围绕落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参谋助手和协调推动职能。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除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或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并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以外,原则上不再新成立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调整职能,不得向下级政府或非成员单位印发布置工作任务的文件和信函、提出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求。议事协调机构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列席会议的,仅限于相关议题,不得要求全程列席会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单位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布置纯属于本部门自身职责的工作任务。上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的,区级对应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要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协调议事机构成员工作变动的,根据新的分工自然替补。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主动撤销。
附件:1.撤销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2.合并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3.更名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4.调整后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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