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实施标准和政策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89号) |
发布日期: 2021-01-1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房办〔2020〕1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物业管理和城乡危旧房治理、建筑业和装配式建筑发展、住房保障等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甬建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实施标准和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99号)第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第(三)项“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第4部分“保障实施”中的第(6)点调整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标准为申请人《浙江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域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 二、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99号)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租赁补贴规定”第(二)项“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中的第2点调整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以下(不含)的已婚家庭、年龄在28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标准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其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不含)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标准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三、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可予以重点保障。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可通过房源切块、整体租赁等方式予以保障,具体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及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99号)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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