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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文广发〔2020〕40号 )
发布日期: 2020-09-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街道)、经发区管委会财政审计办公室,区文物保护管理中心,区博物馆协会,各相关博物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鄞政办发〔2020〕56号)文件要求,特修订《鄞州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6日             

 

鄞州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鄞州区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优化我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区公共文化,根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物博发〔2015〕5号)、《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鄞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坚持“民办公助、互惠共赢”的原则,优先发展具有反映鄞州历史渊源、彰显鄞州地域特色、展示鄞州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且能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提升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整体水平,使其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领先的行业水平、完善的管理机制,发挥其在文明建设、道德实践、文化传承教育中的基地作用,扩大“中国博物馆文化之乡”品牌影响力。

第四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民政、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鄞州区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等非国有资金出资兴办并经文物、民政部门备案的博物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获得相应扶持:

(一)非国有博物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展览展示面积必须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选址布局合理且符合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对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可适当放宽面积要求。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藏品和研究资料,以及主题明确的基本陈列方案。藏品应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显著行业特性或能够填补某领域空白,藏品数量不少于500件(套),且来源合法。

(三)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一般在280天以上。

(四)非国有博物馆要依法办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区民政局组织的年检工作。 

(五)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

(六)非国有博物馆要科学测算游客承载能力,建立每日参观人数总量控制和疏导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确保游客参观和藏品安全。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法设立非国有博物馆或者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区政府设立鄞州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专项资金,为依法在我区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在新建、提升、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经费补助。

(一)建筑补助

在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经过审计机构审计,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50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博物馆,一次性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分三次到位,建成并开放展览后补40%,展览满一年后补30%,展览满两年后再补30%,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补助方式可以一事一议。

(二)租赁补助

允许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及租赁楼宇、园区房屋等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展厅不少于总面积的60%,下同),且租赁期不低于5年,并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经主管部门认定,予以租赁补助。按房租的3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

(三)运行补助

对实行免费参观且年参观人次达到2万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经审核确认后结合其参观人数,每年给予8万至12万的免费参观补助。经宁波市文化和广电旅游局认定为星级博物馆的,一星、二星、三星博物馆每年分别给予8万、10万、12万元的补助,未获星级的博物馆每年给予3万元的补助。

(四)临时展览补助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的临时专题性展览,按展品质量和数量给予0.5万--2万元/次的补助。  

(五)对外策展、展览交流补助

非国有博物馆到区外进行异地策展交流的,给予最高3万元/次的补助;到大市外进行策展交流的,给予最高5万元/次的补助;组织到境外进行展览的,给予最高10万元/次的补助。

(六)展馆提升补助

支持非国有博物馆进行馆体和陈列布展提升,自开馆后各博物馆原则上十年以上可申报一次馆体提升补助,五年以上可申报一次布展提升补助,展馆提升前需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申报提升补助。进行博物馆馆体提升的,经审计机构审计,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补助分两次到位,提升完成并开放展览后补50%,展览满一年后再补50%。对基本陈列进行重新装修布展的,更新展厅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审计机构审计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参加等级评估,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按一、二、三级博物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与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不断丰富馆藏藏品,新增藏品具有收藏价值且丰富馆藏种类,数量达10件以上,经公证登记为博物馆资产的,予以最高2万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商旅文互动,结合博物馆主题开发文创产品,通过一定的创收,以馆养馆、促进博物馆持续发展的,给予一次性2万的奖励。其文创产品经营主体纳入规上统计的,额外给予一次性3万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结合本馆特色,举办各类公益类文化活动、免费培训等,经申报同意后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人才引进和学术研究。

(一)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吸收文博等相关专业人才,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可参加省、市举办的博物馆业务培训,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二)非国有博物馆招聘的专业人才,如条件符合,可享受鄞州区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有重大学术成果,对鄞州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国有博物馆从业者,可申报鄞州区专业人才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扶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按申报表格要求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核;

(三)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扶持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

(四)区财政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小组最终意见进行资金拨付和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服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物博发〔2015〕5号)、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做好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等备案工作的通知》(浙文物发〔2015〕398号)等相关条例、文件精神执行,由公民或社会机构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根据场馆规模配备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讲解员。对外开放时间一般每天不得少于6个小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同时做好团体和个人参观博物馆的登记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区非国有博物馆协会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之间的馆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接受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指导、监督,定期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参加年度考核,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定期参加各类年检。对年度考核或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运行补助按50%计算。经整改后次年年度考核或年检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的补助和奖励资格。年度考核未达到良好的,其运行补助按一定比例进行扣减。

第二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依法收藏、妥善保管文物和藏品,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博物馆变更法定代表人、馆名、馆址、章程,终止办馆的,应及时报相应民政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如提供虚假信息,区有关部门将追回补助资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鄞州区非国有博物馆补助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文广发〔2016〕1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所涉及补助标准可根据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实际安排金额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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