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鄞州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鄞发改〔2020〕40号 ) | ||||||||||||||
发布日期: 2020-08-1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全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星级基准价标准详见附件。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政策。从2020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三、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四、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等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向幼儿另行收取费用。 五、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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