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20〕41号) |
发布日期: 2020-08-1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9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28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升我区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部署和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及区委十四届十次全会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全面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我区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政府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管理。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管理。各单位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确定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形成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为主体,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明确首席法律顾问,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协调各方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三)加快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考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并为其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开展业务交流、履行工作职责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努力扩大镇(街道)公职律师队伍规模,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镇(街道)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公职律师和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在本单位处理涉法事务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优先考虑评先推优。 三、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一)规范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的具体条件,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佳的工作人员担任,确保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人数与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相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已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二)严格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热心公共事务,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规范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流程。聘任单位要严格审查拟聘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背景,主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公示,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费用、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可以续聘。其中,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受聘律师。不得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聘请政府法律顾问。 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额一般按照3—10名确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一般按照1—3名确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同级党委(党工委)联合聘请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或律师全职办理政府法律事务。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一)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论证、审查、评估;参与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办理聘用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管理。各单位要在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后15日内将聘任情况报区司法局。要依托全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聘书、服务合同、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聘任单位或所在单位发现政府法律顾问存在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相关档案,作为解聘的依据。要建立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考评机制,对成绩显著的给予激励;对不称职的由聘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并及时通报区司法局。 (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与本单位工作制度相衔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规范工作程序,提供相关工作保障。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任务清单,并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价相结合,形成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贯穿行政决策全过程,主动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与相应工作资料一并保存归档。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交流平台,搭建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业务交流渠道,通过举办研讨班、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研究,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共享。 (四)拓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广度深度。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除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外,还可根据所在单位指派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要注重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帮助政府了解社情民意和经济、社会运行真实状况,依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鼓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引导鼓励广大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协助政府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提升服务质量,有效发挥咨政建言和法治保障作用。 (五)严格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作出决定。对于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积极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当好政府处理法律事务的参谋助手,创造条件保障其独立履行职责,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要将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有效覆盖、落到实处。教育、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指导、分类施策,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加强经费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聘任单位根据服务合同和实际工作绩效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报酬支付办法由区司法局商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津补贴规定。 (三)强化指导监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承担好本单位法律顾问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区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2020年6月底前,各单位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名称、联络员和联系方式、法律顾问名单以及聘用合同文本、相关工作制度等报区司法局。每年1月10日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将上一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区司法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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