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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0-05-2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服办、财审办(科):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市级示范平台评选和平台建设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经信企服〔2020〕30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

附件

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市级示范平台评选和平台建设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经信企服〔2020〕30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宁波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对鄞州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

第三条 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鄞州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在鄞州区注册、服务场所在鄞州区域内的宁波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1、列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市级示范平台评选和平台建设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对象名单”,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绩效评价的鄞州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3、年投入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建设项目特征和补助标准。提升服务能力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原有服务场地改造(不含土地费用以及办公场所租用、建设费用)、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含交通工具,搬运车辆另列)购置(融资租赁)等,根据以下的标准进行补助:

(一)建设项目特征:1、服务场地改造特指服务场地的改建、扩建和装修,投入按2019年实际支出数计算,有建设合同;2、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须到位可使用,以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硬件设备(服务设施)金额60%(含)以上,并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算;不足60%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硬件设备(服务设施)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硬件设备(服务设施)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3、对于搬运车辆、电梯、空调、电脑等辅助设备,若非直接用于生产服务性的,则不予补助;4、投资额计算均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二)补助标准:对2019年度鄞州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补助总额超过宁波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实际拨入款的按同比例下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鄞州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市级示范平台评选和平台建设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向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上报申报资料。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补助金额经公示后下达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各单位可凭文件到区经信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2年内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资金在宁波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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