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14号) |
发布日期: 2020-05-19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鄞州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鄞州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 财政补助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压实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责任,坚定战胜疫情的信心,鼓舞从业人员的士气,激励各企业继续积极配合镇街和社区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并切实减轻企业因疫情防控带来的经营影响,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补助原则 (一)扶持促进原则。依据联防联控服务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额外投入的人力(加班费、特殊津贴等)和物力(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 (二)属地为主原则。强化镇(街道)工作抓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结合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各镇(街道)应根据客观实际,严格把关,确保补助对象和补助面积精准。 (三)奖惩结合原则。实行奖补与处罚并举,存在以下情形的物业服务项目不予补贴: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物业项目负责人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的;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镇(街道)、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的;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物业使用人群访现象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不良信用信息记分处理,且取消各项评优评先活动参选资格。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申请补助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物业服务企业为非公企业; 2.住宅小区(公寓)已交付使用的; 3.具有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暂未续签;或暂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实际仍提供物业服务的; 4.物业服务项目纳入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综合评估的。 (二)补助标准。根据联防联控服务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向符合补助条件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公寓)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在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0.5元的财政补助,补助期限为2个月。其中区、镇(街道)财政承担比例按照财政分成体系执行。 三、申请要求和流程 (一)企业申请。各物业服务企业以其服务的住宅小区(公寓)为单位,5月3日前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企业股权登记证明和物业服务合同(暂无有效合同的由业委会或社区提供在管证明)。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企业股权登记证明和物业服务合同可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防疫期间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及时审核并汇总,于5月12日前将申请资料及经镇(街道)盖章的汇总表(见附件2和附件3)报区住建部门。 (三)住建复核。区住建部门复核后,确定补助金额,报区财政部门。 (四)财政拨付。区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属地镇(街道)发放补助资金。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宁波市鄞州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住宅) 3.宁波市鄞州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公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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