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住建领域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鄞政发〔2020〕20号) |
发布日期: 2020-05-19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以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帮助住建领域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促进房地产、物业、建筑等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住建领域企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企业 (一)土地出让环节。一是实施“容缺受理”机制。允许信用等级高、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备案手续。二是合理顺延工期、商品房交付期限。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商品房交付延误,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顺延期限。顺延时间计算原则上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时间)。三是减缓土地出让金支付节奏。今年9月底之前出让的土地,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部分六个月或一年内付清(具体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销售环节。一是在2020年12月31日前,所有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其支取和使用不受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限制,但必须按照规定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及法定税费等支付。二是所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5万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2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三个月调整为不少于两个月。 (三)税、费环节。一是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批予以延期缴纳,企业须在批准延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补缴,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本条措施有效期自2月26日起,至6月2日结束)。二是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三是积极争取下调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调整企业的纳税等级评估时间。 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 (四)发放补助。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按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的财政补助。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新增的物资采用、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 (五)妥善处理工期延误。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20〕12号),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延误的,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并免除因此导致的承包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顺延时间计算原则上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时间)。 (六)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建设单位等不得以疫情为由拖欠或延迟结算支付工程款及相关服务费用,并积极为企业提供应收款确权服务。工程进度正常的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进度支付款提高十个百分点,可增付一定比例材料预付款,对变更和材料涨价等费用先行核算,按合同约定进度款比例同步支付;其他项目参照执行。因疫情不能及时到岗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可由不低于相应资格人员替岗履责。 (七)调整工程合同价款。疫情防控期间,项目提供损失费、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要素价格上涨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等按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20〕12号)执行。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依据“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八)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对在疫情防控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防控措施到位、复工复产及时等表现突出的企业(个人),经认定后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并在各类招投标及其他政策上予以倾斜。 四、支持企业员工返岗 (九)加强外地员工返岗组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企业、务工人员包车、交通费用补助。 (十)全力开展“鄞企稳岗护航行动”。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用工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5号),发放补助稳定建筑业等领域企业职工就业,具体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十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十二)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三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三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三个月租赁补贴。各相关单位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 (十三)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结束后两个月内,对因疫情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十四)适当减免相关租金。对承租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因疫情暂停营业的承租政府投资公租房小区配套商铺的企业或个人,免收两个月租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后如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按照同一事项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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