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101号) |
发布日期: 2020-04-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宁波市鄞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范围和总量,提升机关效能,节约行政成本,规范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明确的“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基本精神,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总原则,坚持编外用工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精干高效、动态调整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编外用工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实现编外用工人员总数与经费总额“双控”的总目标,切实提升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服务效能。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编外用工,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在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等岗位,未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的劳动合同制或劳务派遣制用工人员,不包括专项经费保障和经营性收入支出用工人员。编外人员一般不得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不得从事直接履行行政职能的工作。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退休人员,对技术紧缺、后勤服务等岗位确需返聘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核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大力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所需资金不得超过原编外用工方式的经费总支出。其中,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安、保洁、保绿、食堂等后勤服务岗位一般要实行服务外包。 三、控制数核定及使用 (一)核定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计划申报与核准制度。根据各单位编外用工申报计划,区委编办综合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核定控制数,并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共同核定管理辅助、专技(技能)辅助、执法辅助等岗位类别及配备人数。控制数一般每三年核定一次,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在总量内确因工作需要经申请核准,用工单位对核定岗位类别可进行优化调整。 (二)使用流程。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空缺控制数的,由用工单位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向区委编办提交控制数使用申请,其中事业单位原则上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委编办根据核定岗位类别控制数空缺等情况予以核准,核准控制数的使用在核准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四、人员聘用与备案 (一)聘用条件。编外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聘用一般要求年龄40周岁及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公安协辅警、城管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调解员等需要一线执法执勤、基层调解的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其中,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学历不低于高中(含中专、职高)。连续任职满10年的优秀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经所在镇(街道)推荐,且控制数有空缺的,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可直接纳入编外用工。 (二)招聘办法。用工单位根据拟聘岗位需求,确定招聘对象应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制定招聘简章或公告。招聘形式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其中,特殊岗位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应设置体检和考察环节,考察程序可适当简化,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自正式聘用之日起一年内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岗的,可从同一岗位应聘人选中按程序择优等额递补。 (三)用工备案。新聘用人员录用5个工作日内,用工单位应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填报新增人员基础信息,并附控制数使用核准表以及编外用工招聘情况说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编外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手续。 五、经费列支及拨付 (一)列支标准。编外人员工资薪酬实行年人均岗位薪酬总额控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用工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在临时工项目劳务费科目单独列支。其中,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部门预算的镇(街道),由区财政局根据编外用工控制数安排年度预算经费;未纳入部门预算的镇(街道)根据编外用工控制数(含派出所协辅警),确定年度经费预算总额。 积极探索开展“经费支出、人员数量”双控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编外用工经费管控。引导各用工单位通过精简岗位数量、增加工作饱和度等方式,逐步压缩编外人员的使用数量,切实提高编外人员薪酬待遇。其中,薪酬分配方案于每年初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拨付流程。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部门预算的镇(街道),每年由区财政局统一按照区政府核定岗位类别的经费标准下达预算,年末如有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部门预算的镇(街道)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主确定经费标准,但不得超过区政府核定的相同岗位层次编外用工拨付标准,经费预算总额于每年年初报区财政局备案,并经镇(街道)人代会(议政会)依法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工资福利。各用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编外人员岗位绩效薪酬制度,薪酬结构可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奖金等组成。编外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并可按规定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节日、生日慰问品等工会福利发放标准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标准。同时,建立编外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每两年安排一次体检,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度公务员体检标准。所需经费可在用工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六、人员管理与考核 (一)日常管理。编外人员基础信息均需采集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用工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岗位调配、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工资核定等日常管理,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加强人文关怀,完善激励机制,教育引导编外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编外人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二)考核奖励。各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惩和续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鼓励用工单位将编外人员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相挂钩,根据工作实绩、能力表现、职称晋升等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实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七、监管机制 (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编外用工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用工单位及主管部门负主体责任。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进人,严禁随意进人、超额配人,严禁随意借用下属企业人员;严格落实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列支,严禁通过挤占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及其他经费方式用于人员工资支出。 建立区编外用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区委编办为牵头单位,每年对编外用工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并纳入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和区委巡察等工作范围,相关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区委编委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外用工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核减编外用工控制数,违规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清退,追缴财政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未按核准岗位配备、存在瞒报漏报的,或未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的; 2.未按规定聘用条件设置、存在招聘程序不到位的,或招聘被考生有效投诉并引发舆情的; 3.未按备案程序报批、存在擅自聘(借)用现象的,或聘用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的; 4.未按工资福利标准执行、存在弄虚作假的,或挪用公用经费等支付社保费及各类补贴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编外用工经费实行区财政保障的垂直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参照执行。学校、医院编外用工管理分别由区教育、卫健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区国资管理部门参照企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编外用工有关政策与原执行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相关文件《宁波市鄞州区非生产经营性国有公司及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鄞党办〔2012〕69号)、《关于规范镇乡(街道)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办法》(鄞党办〔2015〕72号)、《宁波市鄞州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鄞人社〔2017〕139号)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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