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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名优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0〕191号 )
发布日期: 2020-12-1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财政管理办:

为支持名优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0]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9日

 

鄞州区名优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鄞农发[2020]8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对确有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加工用房需求的名优茶生产主体,有明确的建设计划和内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SC认证要求,给予生产加工用房建设补助。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鄞州区名优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报主体的“多合一”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加工用房的用地审批手续。

(三)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加工用房的具体设计实施方案、资金预算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由申报主体申请,镇(街道)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予以确认实施。

 

第三章 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相关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由业主提出申请,经镇(街道)报告至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八条 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区审计中心入围机构)出具的工程、财务审计决算报告;

(四)建设资料、财务资料、图片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名优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根据审计确认的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经镇(街道)初验合格,报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农业农村局党委会同意,根据审计确认的面积、投资额给予补助。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鄞州区名优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申请表

鄞农发〔2020〕1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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