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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0〕190号)
发布日期: 2020-12-1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为加快推进我区林特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林特产业发展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9日

 

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政策》精神,设立“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和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奖励先进、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茶叶、水果等林特产业发展补助。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茶叶产业发展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推进良种化改造。以生产名优茶为主,当年新建或改建无性系良种茶园,种植常规茶叶品种连片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补助标准为每亩1800元;种植珍稀特异品种(白色系、黄色系以及紫鹃等特异性品种)连片面积达到20亩及以上的, 补助标准为每亩2500元。改造项目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改造后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的,按照验收面积给予补助。

(二)茶园台刈及重修剪改造。对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当年因受冻、衰老等原因需采用台刈或重修剪措施恢复生产条件的名优茶生产茶园进行改造补助。改造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改造后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按照验收面积给予每亩500元补助。

(三)支持名优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符合SC认证要求的名优茶生产加工用房给予补助。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建设完成后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验收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推进茶叶标准化生产。鼓励开展SC认证,对首次取得SC认证的茶场、家庭农场、茶叶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等茶叶生产、加工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推广先进的加工设备。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对购置的先进名优茶管理或加工设备,给予设备购置款50%的补助,凭发票予以确认,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茶园开展绿色防控。对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采用诱虫黄板、太阳能诱虫灯、性信息素诱捕器等物理防治的茶园,购置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购置后按照购置发票额的7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七)支持产业区域品牌建设。

1、安排不高于30万元资金用于鄞州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开展茶叶区域品牌建设,用于品牌策划、媒介宣传、网上销售运营、包装设计、市场开拓等活动及产品研发、建立标准体系等支出。

2、对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太白滴翠茶叶合作社参加中国宁波国际茶文化节、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等市级以上各类博览会、展示展销等重大活动,给予合作社2万元/次的奖励。

3、对品牌茶叶包装实行补助。茶叶质量符合太白滴翠名优茶要求,并在合作社实行统一包装的,全额补助包装费用。包装印制前必须先上报计划并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凭发票予以确认,补助资金下拨给鄞州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

4、鼓励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位,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以太白滴翠名义参与各类评奖活动,对获得“中绿杯”、“中茶杯”等国家级及以上金奖、银奖的成员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省级金奖、银奖的成员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市级金奖、银奖的成员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选送茶样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合格,给予每个茶样0.5万元补助(样品量不少于1kg),在区级评比中获前三名的,每户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获得的奖项以获奖文件、奖状等为依据。

5、积极实施文化兴茶,加强茶文化和茶知识的宣传普及;深入发掘和传承茶文化,深入推进“太白滴翠”茶和茶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社团等活动,支持开展以“太白滴翠”为主题的公益性茶事活动;加强茶艺技能类学校与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茶艺交流与技能竞赛等。开展茶文化推广的单位须预先申报工作计划,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并按计划完成组织实施、相关台账资料齐全,每家单位补助3万元,用于活动组织、策划、培训和相关设施购置支出。

6、配合省、市组织茶艺活动,代表鄞州区参与各类茶艺比赛、表演的每个代表队给予0.2万元补助,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单位和家庭(或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和1.5万元。

第六条  水果产业发展补助标准及要求

水果生产种植单位经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参与省、市、区组织的精品果园或名优精品水果评比,获区级以上“精品果园”称号的奖励1 万元,获区级名优(精品、十佳)水果金奖的奖励0.5万元、银奖的奖励0.3万元,获市级(精品、十佳)水果金奖的奖励1万元、银奖的奖励0.5万元,获省名优(精品、十佳)水果金奖的奖励2万元、银奖的奖励1万元,获国家名优(精品、十佳)水果金奖的奖励3万元、银奖的奖励2万元。同一参评水果如同时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的奖项予以奖励,同级别奖项参照此办法给与奖励。获得的奖项以获奖文件、奖状等为依据。

第七条  发展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及要求

鼓励全区范围内从事林特业种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以及林特新优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林特技术推广工作要求确定项目和申报主体,具体要求是:经营面积5亩以上,规划布局合理,有较高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能率先应用林特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在实用技术培训、传播、示范、推广实践中具备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和经营主体。

申报主体填写《鄞州区发展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申报表》,由所在镇(街道)推荐,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的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对示范面积5亩(含)以上、项目投入5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示范面积10亩(含)以上、项目投入8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经区农业农村局对以上内容评定、审核通过后,再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下达文件。补助、奖励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拨到相关镇(街道)财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补助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机具等不含农机补助名录。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林特产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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