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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87号)
发布日期: 2020-12-1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通过采用劳务派遣的途径,转变用工方式,达到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目的,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公司

宁波东方众诚人才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众诚公司”)

联系人:郭立,联系电话:18667877255。

二、劳务派遣公司承接方式

东方众诚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其负责编外人员招聘、派遣、工资发放、劳动关系管理等服务。

实际用工单位按现状负责使用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参与和把握新进人员招录各环节。

三、劳务派遣人员承接原则

(一)按照“资金来源不变,管理主体不变,人员岗位、待遇、工龄不变”的“三不变”原则,由东方众诚公司有序做好劳务派遣人员承接工作。对在承接过程及今后劳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备案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内容执行。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鄞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鄞政办发〔2019〕101号)规定,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退休人员。对技术紧缺、后勤服务等岗位确需返聘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核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由用工单位通过东方众诚公司以外包服务的用工方式使用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备案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四、劳务派遣承接步骤与要求

按照不同类型作有序承接: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全区新招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均由东方众诚公司实行劳务派遣。依据我区现有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及相关精神,区委编办源头核定用工指标,实际用工单位据此委托东方众诚公司招录人员,过程按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规定执行。被招录人员与东方众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交由实际用工单位考核管理。

(二)对自行签订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单位,由东方众诚公司直接承接。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同时,由东方众诚公司与编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同)。

(三)对委托社会第三方劳务派遣管理单位,待委托期满或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以先到者为准)后,由东方众诚公司承接。双方按规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东方众诚公司与编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委托区属国有性质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单位,待委托期满或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以先到者为准)后,由东方众诚公司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予以承接。

(五)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的以项目承揽或服务外包等名义,实则按劳动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待合同期满后原则上相关编外人员由东方众诚公司承接,允许其非竞争性承接,具体参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关政策(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47号)执行。

五、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劳务派遣服务费为60元/人/月。

六、劳务派遣试点单位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南部商务区管委会、瞻岐镇、塘溪镇、白鹤街道、首南街道。

七、其他事项

(一)坚持“应签尽签”原则,劳务派遣试点单位要求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其他涉及用工单位应在2021年5月底之前完成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具体按照“劳务派遣承接步骤与要求”执行。

(二)涉及用工单位要积极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务必吃透政策,摸清底数,做好涉及人员思想工作和稳定工作。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无法实行劳务派遣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三)国家、省、市对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劳务派遣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未尽事项按《鄞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鄞政办发〔2019〕101号)、《关于做好宁波市鄞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鄞编办〔2020〕67号)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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