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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0〕166号)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有关镇农业农村办、财政管理办:

为加强我区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船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捕捞业有序发展,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修定了《鄞州区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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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鄞州区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船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捕捞业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渔船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宁波市渔船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宁波市渔业安全三项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宁波市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关于扩大宁波市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对象:

(一)政府鼓励的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救生、信号、消防等渔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补助;

(二)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网络维护: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运营与联保、渔船监控平台24小时应急值班等费用支出;

(三)渔船海难应急调派与救援补助,包括渔业船舶海上救助应急调用生产渔船的燃油耗费、作业损失等;

(四)渔船船只、渔民人身互保补助。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安装与更新及配置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按不高于设备购置额的50%予以补助,渔船单项设备配备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0.8万元(上级政府和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网络维护补助:

(一)渔船船载终端设备(北斗导航、避碰等)联保维护费按不高于60%补助;船载终端设备(北斗导航)运行费全额补助,终端信息费等按不高于30%补助;

(二)渔船安装有卫星宽度设备的,每年每艘给予0.5万元的信息费补助,与上级政策有重复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渔船信息救助系统监控平台24小时应急值班根据协议支付。

第七条 区内渔船参与海难应急调派与救援的,每次每艘给予不超过0.8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八条 渔船参加渔船财产、渔民人身伤害互助保险的,给予不高于60%保费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的程序

第九条 渔船安装安全生产设备补助和渔船海难应急调派与救援奖励补助,由镇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经批准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镇,再由镇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网络维护补助根据有关规定或协议,直接支付给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网络运行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渔船财产、渔民人身伤害互保补助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市渔船互保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发、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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