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0〕165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有关镇农业农村办、财政管理办: 根据《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宁波市鄞州区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现制订《鄞州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鄞州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是促进渔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业函[2018]9号)、《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浙农渔发[2019]10号)、《宁波市鄞州区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甬鄞党发[2019]38号)、《鄞州区水产养殖尾水全域治理实施方案》(鄞农发〔2020〕138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统筹部分和市级海洋事业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要求 第四条 项目实施区域:全区规模淡水养殖单位的池塘及连片海水池塘。 第五条 项目实施程序: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申报实施单位须认真核实建设地块,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同时还应递交由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文本。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并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按项目计划总量择优批复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式: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实行“工程化管理、专业队施工、财政补助”的原则,严格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由实施单位负责,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仅用于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方式进行,项目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自验收和工程审计,出具自验报告和审计报告,再通过区级验收合格后对建设镇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实行工程补助形式,通过区级验收合格后实行全额补助。补助范围包括施工工程费、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项目审计费等。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通过区级验收合格后,补助对象提供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报告等资料或复印件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有关镇。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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