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0〕164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有关镇农业农村办、财政管理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精神,高水平规范我区养殖行业管理、加快产业绿色发展、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切实增强我区水产养殖业核心竞争力,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修订了《鄞州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鄞州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和规范鄞州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补助资金管理,高水平规范我区养殖行业管理、加快产业绿色发展、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切实增强我区水产养殖业核心竞争力,根据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并遵循“公开公平、注重实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统筹部分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上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水产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和家庭农场。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条件及标准:对成功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文件为准)或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年审的水产养殖单位,每家每年补助2.5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程序:水产养殖单位分别于每年3月底、9月底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创建申请和年审申请,11月经市级或以上专家现场评定后公布结果。通过创建或年审的水产养殖单位,给予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以联合发文形式下拨至水产养殖单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和挤占。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九条 发现相关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 第十条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资金管理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底。有效期内,上级政府和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则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