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草籽种收购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0〕127号 ) | |||||||||||||||||||||||||||||||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草籽种收购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要求,现将《鄞州区草籽种收购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鄞州区草籽种收购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农林发〔2017〕126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
鄞州区草籽种收购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植草籽种(紫云英)的积极性,保证下一年度农户草籽种留种数量,保障绿色过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模式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本区投售草籽种农户。 第四条 本区草籽种种植农户投售给本区草籽种收购单位,收购单位收到补贴后发放给农户。对收购单位实行定额管理。 第三章 补助的标准 第五条 按省定储备种子政策,市级财政按收购任务数分配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补助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 草籽种收购补贴要求收购单位递交投售农户清单,经村级公示无异议,镇(街道、乡)农办(农业科、经济发展科)盖章后,由业务部门审核(见附表)。补助资金先下拨至收购单位所在镇、乡(街道)财政审计办(财政审计科),由镇、乡(街道)拨付到草籽种收购单位,再由草籽种收购单位发放给投售农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发、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鄞州区草籽种收购补贴资金工作流程审核表
鄞州区草籽种收购补贴资金工作流程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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