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土地监测及农村灭鼠、商品有 机肥补贴推广、良种引繁、蔬果新品种 新技术示范推广等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发〔2020〕126号 ) |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土地监测及农村灭鼠、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良种引繁、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等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原《鄞州区农林局土地监测及农村灭鼠、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良种引繁、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等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林发〔2018〕9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土地监测及农村灭鼠、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良种引繁、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 等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资助、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各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土地监测及农村灭鼠:耕地长期定位监测点进行补助;对统一购买溴敌隆鼠药的有关镇(街道)进行补助。 (二)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对购买并应用商品有机肥进行补助。 (三)良种引繁:对水稻、大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繁育、推广等工作的劳务开支和设施维护进行补助。 (四)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对开展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等工作进行补助。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对象:有关的镇(街道)、种子繁育基地、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企业。 第六条 各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土地监测及农村灭鼠:耕地长期定位监测点补助参照市级文件执行;溴敌隆鼠药补助2500元/吨。 (二)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补助150元/吨。 (三)良种引繁:新品种对比试验小区700元/个、大区1000元/个;新品种集中展示示范场150000元/年,补助资金首先从市农业专项转移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区级专项资金补足;各区域分散、分类示范按面积补助5000—10000元/个,根据示范点完成质量适当调整;示范方实割测产用工费5000元/次;实割验收用工费10000元/个;繁育用种(原种)提纯复壮用工成本90000元/年;良种繁育基地设施维护经费全区6个,每个10000元/年。 (四)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综合开展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的,给予30000元/个的补助。 第七条 在项目全部完成或按实施进度,经业务部门审核(附表)公示后,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项目责任单位的镇乡(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乡(街道)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鄞州区农林局土地监测及农村灭鼠、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良种引繁、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等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林发〔2018〕94号)同时废止。
附表:鄞州区农技推广相关补助资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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