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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经信〔2020〕61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财审办(科):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设立“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2020年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2020年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高制造业的工业设计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工业设计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或奖励对象

第四条  具有自主设计能力、不断创新产品形态、性能和结构等的本区工业企业的内设机构;独立注册在本区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六条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红点、IF、IDEA、中国设计智造、G-MARK等奖项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和丰奖(最佳设计对接奖、最佳设计产品奖)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八条相关政策文件、申请表及申报通知可从鄞州区人民政府经信局网页(http://www.nbyz.gov.cn/col/col107442/index.html)上下载。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下拨所在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或相关服务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支出,具体按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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