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0〕60号 ) |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财审办(科):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2020年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2020年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鄞州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 第三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补助,遵循“政府引导、依托产业、注重服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在鄞州区注册且获得宁波市经信局认定的信息咨询、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创业辅导等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 (二)主要服务于我区优势产业(主要是“3311”产业)、“154”产业集群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内的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共性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六条 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以下的标准进行补助: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年内服务本区企业30家以上,年投入额超过10万元的,按当年投入额(专用设备、软件、专利技术和基础设施改造的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表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于10月初,提供以下材料,向区经信局申请补助资金。 1、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文件(证书); 4、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实际投入的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2020年9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表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6、纳入获得政策扶持须有研发投入范围的各类企业(企业范围要求详见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提供最近一期的研发统计报表(月报或季报)或企业研发费用财务帐。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补助奖励资金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补助奖励资金文件。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拨付给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各单位可凭文件到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办理拨款手续。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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