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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20〕52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工业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加快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步伐。

2、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附加值高、区域贡献大的优质项目。

3、分类扶持原则。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将区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重点鼓励类、一般鼓励类,分类扶持,带动一批技改项目的实施。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鄞州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第五条  企业所开展的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宁波市鄞州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技术)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一般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给予补助);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根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以B类企业为基准,A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C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比例减少1个百分点,D类企业取消补助资格。(本条不适用集成电路企业)

第八条  对通过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竣工验收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列入国家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九条  对智能技改项目中设备(软件、技术)的有关规定

1、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软件、技术)应与申报时内容基本一致。设备须安装在鄞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并可投入使用,软件、技术已应用。

2、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设备(软件、技术)的投资额。

以设备(软件、技术)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设备(软件、技术)金额60%(含)以上,并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算;不足60%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软件、技术)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设备(软件、技术)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外购模具遵从企业会计处理一贯性原则,不作具体要求)。

鼓励企业以先租赁后购买方式购置大金额高性能设备;企业应具有租赁合同;以项目竣工日止已支付的租金来确认设备的投资额(不受一年建设周期限制)。

3、同台(套)设备(软件、技术)跨建设周期分次开具发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

4、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等如要计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以购入的材料、配件金额作为核定依据(不包含人工、折旧等费用),并提供自制设备构成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

5、对于搬运车辆、电梯、空调、电脑等辅助设备,若非直接用于生产性的,则不予补助。若混用的,则按所占面积比例分摊享受。

6、二手设备、发电机组、变压器、客(货)车等不予补助。

7、因特殊生产(例如无菌、无尘等生产工艺)要求而配置的设备、装置等视同投入,不受单体设备3万元以上限制。包括无尘净化车间进风系统:新风过滤箱,中央净化空调,净化增压箱;回风系统:回风口,过滤初效器,中效回风箱;空气清新机;风淋室,货淋室;垂直层流工作台,层流罩(FFU),洁净棚(可移式净化工作棚),自净器等等。

8、投资额计算均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上述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和信息,可以从鄞州区人民政府(http://www.nbyz.gov.cn/col/col107442/index.html)网上查询。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智能技改项目由区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项目类别。项目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设备实地核查及财务审核。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对验收核查通过的项目,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办,再由各财政管理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二条  加强申报质量管理,若考核结果与申报投资额相差40%以上,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近二年内应有统计入库的项目。

第十九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支出并保持一定增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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