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81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宁波市鄞州区见义勇为人员 奖励和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平安鄞州”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全区形成见义勇为良好社会氛围。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宁波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区公安分局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并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专项经费由区公安分局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用途为: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就学等困难的补助; 第二章 确 认 第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区公安分局确认。 第八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区公安分局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的证明;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九条 与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第十一条 区公安分局对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对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区公安分局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向宁波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分局应填写《宁波市鄞州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审批表》,经区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并授予荣誉证书: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分局应填写《宁波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审批表》,由区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宁波市人民政府,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的。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分局应填写《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审批表》,由区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的,颁发证书并发放奖金人民币10000元;记三等功的,颁发证书并发放奖金人民币20000元。 表彰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一人一奖。遇特殊情况由区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前款规定取得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予以援助和保护。 第十九条 区各级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积极组织抢救,开通医疗快速救治“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经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区公安分局督促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工作单位的,区公安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区人力社保局、区医疗保障局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市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后自负部分仍较大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自负部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经申请后,区医疗保障局应当按规定给予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照常享受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 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同时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3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除法定抚恤外,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为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除法定抚恤外,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对其遗属增发20万元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未能评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除法定抚恤外,对其遗属增发20万元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一至二次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组织慰问。慰问金标准区级每人1000元,省、市级每人2000元。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费用支出超5万元的,由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政策,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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