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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招商引资、劳务协作及消费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71号)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招商引资、劳务协作及消费帮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关于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

招商引资、劳务协作及消费帮扶实施办法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的工作要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持续加大我区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对口扶贫协作精准性,促进对口地区产业经贸合作、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扶持内容

本政策实施范围为我区对口扶贫协作地区的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延吉市和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消费帮扶项目。

(一)产业合作

积极引导和龙市、延吉市和衢江区外资金项目投资建设和龙市、延吉市和衢江区,对注册纳税在和龙市、延吉市和衢江区且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和龙市、延吉市和衢江区外资金)制造业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100万元以上的,且有实际带贫人口的,给予投资主体实到投资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二)劳务协作

鼓励区内用人单位积极开发“就业扶贫爱心岗位”,吸纳和龙市、延吉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甬就业,对就业扶贫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用人单位,给予每吸纳1名和龙市、延吉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不超过2万元/年的就业扶贫岗位补贴;对经过致富带头人培训成功创业并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给予一定奖励(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消费帮扶

积极推进和龙市、延吉市和衢江区消费帮扶工作,鄞州区消费扶贫企业采购和龙市、延吉市消费扶贫产品(进市级公布名录的,下同)和衢江区当地农特产品,且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完成采购交易额的1%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均不超过10万元;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在鄞州区内商场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开设和龙市、延吉市和衢江区当地农特产品销售网点(经营消费扶贫产品,衢江除外),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年采购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销售网点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类性质的补助,按从高原则)。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产业合作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投资协议(需有带贫协议或条款);

2.投资立项材料;

3.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资料;

4.税务登记材料;

5.银行流水证明;

6.申请表(具体见附件);

7.其他材料。

由和龙市、延吉市、衢江区招商部门负责初审,统一汇总至和龙市、延吉市、衢江区扶贫办(协作办)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至鄞州区相关责任部门审核汇总,再经鄞州区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给予奖励。

(二)劳务协作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提供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就业单位、岗位、月工资清单或人社参保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

3.其他材料。

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贫岗位补贴。

(三)消费帮扶(销售网点)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订单协议或合同;

2.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资料;

3.税务登记材料;

4.完成订单证明(销售网点提供营业面积和年采购额证明);

5.申请表(具体见附件);

6.其他材料。

消费帮扶相关资料由和龙市、延吉市、衢江区商务局负责初审,统一汇总至和龙市、延吉市、衢江区扶贫办(协作办)审核,再由鄞州区商务局审核确认;销售网点相关资料由鄞州区商务局审核确认;消费帮扶和销售网点相关资料均需报至鄞州区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鄞州区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给予奖励。

三、附则

1.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按财政预算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本政策意见为年度补助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3.根据考核和材料上报要求,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申报材料于2021年1月10日前报至鄞州区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本办法由鄞州区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鄞州区促进和龙市、延吉市、衢江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2.鄞州区促进和龙市、延吉市、衢江区消费帮扶奖励资金申请表

          3.鄞州区开设和龙市、延吉市、衢江区农特产品销售网点奖励资金申请表

鄞政办发〔2020〕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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