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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姜山分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0〕60号)
发布日期: 2020-11-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因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姜山分院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一舟茗莛小区,南至姜山镇实验中学,西至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姜山分院老院区,北至顺明路,具体名称为侯斌毅、宁波市鄞州姜山育芳种子服务部(个别名称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18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姜山分院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姜山分院改扩建工程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姜山分院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姜山分院改扩建工程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一舟茗莛小区,南至姜山镇实验中学,西至鄞州区第二医院医共体姜山分院老院区,北至顺明路,具体名称为侯斌毅、宁波市鄞州姜山育芳种子服务部(个别名称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五级,涉及非住宅2家,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甬征评专〔2017〕1号)。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补偿方案

(一)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确定。

2.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中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

3.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5.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土地

本项目产权调换采用土地调换方式,调换地块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联胜盐场,系工业用地。被征收房屋和调换用地,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

2.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中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3.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七、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资金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八、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征收人应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协商选定的,采用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十、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为18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拆迁办公室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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